科舉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設科考試用以選拔官吏的制度。始創子隋,形成于唐,延續至清末,存在了1300多年。對這一漫長時期的政治、經濟、墩育制度以及知識分子的學風,都曾產生過重大的影響沿革。

中國古代選拔人才任用官吏的制度,代有不同魏晉南北朝時,實行九品、中正制。行之既久,大小中正都為世家大族所把持,品評人物的標準不是德才,而是門第的高低,形成“上品無寒門,下品無勢旗”的現象,完全成為鞏固門閥勢力的工具。
為了消除這積弊,由隋至唐,逐步為科舉制所取代,隋文帝開皇七年(587)定制每州每歲貢士3人,開皇十八年(598)詔“京官五品以上,總管、刺史,以志行修謹、清平干濟二科舉人。”
煬帝大業三年(607)四月,詔文武有職事者,以孝悌有聞、德行敦厚、節義可稱、操履清潔、強毅正直、執憲不撓、學業優敏、文才美秀、才堪 將略、膂力驍壯,十科舉人。
大業五年(609)六月,又詔 “諸郡學業該通,才藝優洽;膂力驍壯,超絕等倫;在官勤奮,堪理政事;立性正直,不避強御四科舉人”。測功機以上二科舉人、十科舉人、四科舉人,雖然不過偶一行之,但說明隋已開始分科取人。
隋以后的史書稱煬帝“置明經、進士二科”“近煬帝始置進士之科,當時猶 試策而已”后人以為十科舉人中的 學業優敏即明經科,文才美秀即進士科。
這又說明煬帝時就把“進士科”與“試策”辦法聯在一起,也即通過考試來選拔測功機進士科的人才,從而“科舉”與“考試”形成必然關系,產生了科舉取士的制度。